跟騷法三讀通過 公告後6個月施行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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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最重將可處5年徒刑。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跟蹤騷擾防制法」今(19)日三讀通過,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最重將可處5年徒刑;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該法將於公告後6個月施行。但婦團指出,此法限縮保護範圍,包括將跟蹤騷擾行為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保護令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等,恐怕未能周延保護跟蹤騷擾被害人及人民的身心安全。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的法案,將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同時也明訂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長期推動跟騷立法的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勵馨基金會、蘭馨婦幼中心、台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發表聯合聲明指出,婦團自2011年起倡議立法,經漫長努力與等待,感謝朝野各黨將跟騷法列為優先法案及協助立法推進。

圖/中央社

不過,聲明也指出,雖高度肯定跟騷法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防治推動小組」、「政府應提供被害人保護服務」,但也有部分內容令人感到遺憾,讓婦團擔憂此法在施行上恐有疑慮,未能周延保護跟蹤騷擾被害人及人民的身心安全。

聲明進一步表示,法案部分重要關鍵內容仍被行政與立法單位忽視,包括仍將跟蹤騷擾行為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保護令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以及警察「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

對此,聲明批評,行政部門在討論過程一味地堅持己見,限縮保護範圍,且無視被害者聲請保護令的權益,令人深感遺憾與不解。

聲明表示,主管機關應就跟蹤騷擾行為定義涉及「與性或性別有關」部分,明確定義行為範圍,且應審酌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並不應僅限於動機判斷,而需考量跟蹤騷擾行為造成的傷害,徹底檢討跟騷法與「性騷三法」定義之間的相異性,避免定義失於狹義,無法有效遏止跟騷行為。

此外,為避免出現保護被害人缺口,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並應於跟騷法施行後兩年內,檢討因上開要件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研議修正方向。

除建議主管機關應立即規畫、研擬跟騷法施行後的相關規範與配套措施,聲明也呼籲行政機關務必邀請婦女團體與民間相關團體參與討論,提供被害人服務經驗與實務處理建議,完善法制,有助跟騷法有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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