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案更一審宣判 魏揚公訴不受理確定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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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在2014年3月23日攻占行政院。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纏訟,台灣高等更一審宣判。判決結果認為魏揚等7人被控煽惑罪部分為不受理裁定,至於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部分則判斷有罪。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纏訟,最高法院今年1月將二審被改判犯煽惑他人犯罪的促轉會前主委楊翠兒子魏揚等7人,以及一、二審都被認定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的李冠伶撤銷、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宣判,魏揚等七人公訴不受理確定,不受理的原因為行政院撤銷告訴,另李冠伶上訴駁回,至於許順治毀損公物仍判有罪。

繼2014年3月18日晚上,以大學生為主的反服貿群眾突破封鎖線,成功占領立法院後,行政院3月23日夜晚也被攻陷,但翌日凌晨警方即排除群眾。台北地檢署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93人,一審僅李冠伶等11人被認定有罪,包括魏揚等人則被認定無罪或公訴不受理。

高院前審認為行政院不是公眾得隨意出入的場所,且魏揚等7人所為已逾越言論自由保護範圍,當時魏揚在行政院院區內用擴音器向民眾喊話,說出「我要請各位有一個準備,就是這是一場革命,這是一場戰爭,警察不是跟我們玩嘉年華的」等話語,又在臉書上寫下「動員」、「聲援」等字句,被認定煽惑他人犯罪。

高院前審依「煽惑他人犯罪」改判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有罪,其餘上訴駁回。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時,公訴檢察官認為,「公民不服從」是政治學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既然要當殉道者,就不要說自己不違法。」

最高法院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最高法院指二審沒說明魏揚等人主觀上是否認識所為是煽惑他人犯罪,並以煽惑他人犯罪的意欲實行,而具犯罪故意?客觀上是否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最高法院以判決不載理由、應調查的證據而未予調查,將魏揚等7人與李冠伶撤銷、發回更審。

當時最高檢察署感到遺憾,指「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均為我國憲法或法律所未明文規定的概念,要件及行使時機為何,須有嚴謹定義,允應由司法院大法官審慎思辯之後,作成憲法解釋予以確認,不應僅憑最高法院單一審判庭以過分簡化的抽象描述即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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