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新冠疫情期間,繳稅有困難的納稅人,財政部提供延分期繳稅紓困措施,不過財政部也再三提醒,一旦申請分期,務必要記得按期準時繳稅,否則將會發單通知限期10天內繳清剩餘的稅款。
近期有1位納稅人就因此被1次發單要求繳清上百萬元的房地合一稅款,這位納稅人不服處分,還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仍被駁回。
民眾受到疫情影響導致繳稅有困難,可在繳稅期間內申請延分期繳納,不限繳稅金額,延期最多可1年,分期最多可分36期,也就是3年,可透過郵寄、電話、網路或臨櫃辦理等方式提出申請。
財政部統計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各稅目申請延期繳稅獲核准的案件共2.6萬件,金額合計245億元;申請分期獲核准的案件共3.5萬件,金額達477億元。
財政部近期有1件訴願案件,是台中1位納稅人甲君,去年應繳納房地合一稅約157萬元,因為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向國稅局申請分36期繳納,獲得核准,每個月須繳納4萬餘元。
不過甲君按期繳了3期稅款後,第4期卻沒有在規定期間內繳納,國稅局隨後寄發提醒通知,並透過電話三度連絡甲君,但甲君還是不繳,於是在去年底發函給甲君,限期10日內繳清剩餘的144萬元稅款。
依稅捐法規定,納稅人對核准延分期繳稅的任何一期稅捐,未如期繳納,稽徵機關會在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3日內,針對剩餘沒繳清稅款,發單通知10日內1次繳清,仍逾期不繳,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