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認定foodpanda對合作餐廳不當限制,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限制競爭之虞,處以二百萬元罰鍰。圖/季相儒
【本報台北訊】外送平台濫用市場力量,首度遭到公平會開罰!富胖達公司(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於平台刊登價格須與店內價格一致,且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公平會昨天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且有限制競爭之虞,要求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百萬元罰鍰。
餐飲業者以內用、外帶,或透過外送平台供餐的成本不同,原可將成本反映在價格上,例如內用較便宜、外送較貴,但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在平台刊登之價格須與餐廳自售價格相同,形同迫使內用顧客與外送顧客共同分攤平台的抽成,讓foodpanda不用怕調高抽成會使顧客轉向內用。
公平會指出,要求外送價與店內價相同,也間接限制餐廳在其他外送平台上刊登的價格,即使其他外送平台的抽成較低,餐廳也不會降價,削弱其他外送平台的競價效果,讓餐廳數比較多的外送平台享有競爭優勢。
公平會還發現,foodpanda強制開啟「顧客自取」功能,限制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但會選擇自取的消費者多為餐廳原本的顧客,使得餐廳不僅無法開發新顧客,還必須與平台競爭客源,且須額外支付佣金抽成,然後foodpanda進一步將佣金抽成補貼消費者,例如自取打折優惠。如此,foodpanda能獲取更多佣金抽成,並享有更大定價能力,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公平會也發現,foodpanda及UberEats二大外送平台業者,均對於簽署獨家交易契約之餐廳給予抽成折扣優惠,成功吸引部分餐廳選擇與foodpanda及UberEats簽署包含獨家交易條款之契約,現階段雖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但此舉可能形成不公平競爭,公平會給予警示但不處分,必要時會介入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