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侵人權 國家應賠償

 |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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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放寬對司法官、檢察官主張國家賠償要件。若修法通過,檢察官、法官在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時,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經判決有罪確定,或遭免除職務、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民眾就可要求國賠。

基層法官、檢察官反應兩極,有人擔憂傷害司法獨立性、辦案將綁手綁腳,產生「防禦心態」;但也有人認為草案標準仍過嚴,應更放寬人民請求國賠要件。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法彰顯政府重視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決心,請法務部積極與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未來檢察官、法官可能被求償情況,包括洩漏當事人個人資料,或與案件相關人不當往來,被懲戒法院判免除職務或撤職處分。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法分為「精進機關作為」及「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部分,修法後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負國賠責任後,若怠於向公務員、團體或個人、第三人求償,其上級機關可代為求償。

國民法官參審員

列可被求償範圍

行政院提出的草案中,更將未來《國民法官法》中的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的參審員都列入可被求償範圍,換句話說,未來擔任國民法官及參審員,若在執行審判職務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判刑確定者,無從免責。司法院對此表示「不解」,指國民法官身分並非《法官法》所定的法官,立法院審議時將本於專業提出意見。

草案也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法務部指出,過往怠於執行職務的判定都是依實務見解,這次修正後,行政機關或相關機關在依法應執行,且沒有不執行的裁量餘地時若還不執行,就是怠於執行職務。

例如建築物施工中,主管機管勘驗若發現須勒令停工事項就要即刻執政黨,沒不作為的餘地,否則因此侵害人民權益,就有國賠之虞。

草案也明定,「公共設施」係指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管理,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的公共設施;「重大過失」則指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且已達恣意、輕率的嚴重程度。

聲請國賠案件

可能出現一堆

有法官指出,修法將司法官「比照」一般公務員,傷害司法獨立性;另一位法官說,法官收賄或在法庭上公然侮辱當事人,才可能符合國賠要件,但這都是極端案例,屆時可能出現一堆聲請國賠案件,卻不符國賠構成要件,當事人聲請被駁回時,受傷的是司法信任度。

「乾脆統統不起訴算了!」一名檢察官說,若辦案還要考慮會不會面對賠錢,就無法正常行使權力,一旦辦案時有防禦心態,「案子怎麼辦得好?」

不過,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認為,法官、檢察官要達到被免除職務或撤職懲戒處分,並不容易,修法草案人民請求國賠要件,限制還是過於嚴格,建議擴大至只要受減少退休金或退養金以上之懲戒處分者,國家均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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