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宗教團體土地 將可申請返還

 |20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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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內許多寺廟或宗教團體的土地在日據時期被政府使用,台灣光復後又被歸為公有,內政部正視此問題,正擬法如寺廟或宗教團體可以提出相關證明,政府將以「贈與」方式返還廟方土地。地政司初估這類土地有五、六千筆、約八百多公頃。

內政部擬定了「地籍清理條例」,寺廟和宗教團體被充公的土地是清理項目之一,地政司根據條例另定子法「地籍清理公有土地贈與寺廟或宗教團體辦法草案」,想要回昔日遭充公土地的寺廟與宗教團體,等辦法施行,即可照章申請返回土地。

地政司指出,想要回被歸公土地的寺廟、宗教團體,不是每間或每團體都可以申請,首要條件須日據時期就存在的寺廟,而且那時土地沒有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被日本政府沒入、到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仍登記為公有。

第二項條件是此土地從日據時期到現在,都是寺廟、宗教團體在使用、管理或收益,而且不是公共設施用地,也不是依法不能作為私有的土地。

所謂「寺廟」、「宗教團體」,地政司也明定是依法登記的募建寺廟,或是已依法登記的宗教性質法人團體,沒有登記的,無法申請返還土地。

以贈與方式返還寺廟土地,國有財產局已「依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實施多年,但以被登記為國有的土地為主,到現在已解決五十八筆廟產歸回廟方。內政部地政司的新規定,不只返還登記為國有的宗教地,登記為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和其他公家單位的所有的寺廟、宗教團體原有地,也可以依法申請贈與,涵蓋範圍比國有財產局的辦法廣。

地政司指出,初估的筆數與面積並不準確,依法全面清理後才知較完整的數字;地籍清理條例和地籍清理公有土地贈與寺廟或宗教團體辦法草案,須待行政院核可施行,按作業與條例另需定的子法進行時程,可望明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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