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將修法 保障創作人著作權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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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音樂人馬世芳日前因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要求「完全擁有」他個人節目「耳朵借我」著作權,宣布結束與電台三年合作關係,引爆政府契約「吃定」藝文工作者的著作權爭議。文化部上周預告《藝文採購法》修正草案,增列「與廠商共有著作財產權」規定。文化部表示,未來還將訂定更嚴謹的辦法,要求政府契約皆須以取得創作人著作財產權授權為原則。

馬世芳二○一七年起在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開「耳朵借我」節目,三年來皆以「甲方乙方共同擁有著作權」的方式簽約。去年底電台表示要求「完全擁有」節目著作權,他不能接受選擇離開,並在臉書發文為「被欺負的乙方」請命。此事曝光後,多名立委召開記者會,批評公部門簽甲方、乙方契約時占盡創作者(乙方)便宜。

二○一九年發布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意即只有特殊情形才能要求取得乙方(創作人)的著作權。但不少公部門濫用「特殊情形」,透過契約向創作者要求全部著作權。

馬世芳事件爆發後,文化部參酌多方意見後修正藝文採購法。文化部表示,實務上機關確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以利後續利用之需要,如請創作者設計機關的識別標誌或獎狀獎杯等,但也應尊重創作者之著作權。因此參酌「著作權法」規定,增列「與廠商共有著作財產權」規定。

文化部表示,目前正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四條授權,訂定政府契約著作權相關辦法。此法將朝除少數特殊情況,皆須取得乙方創作者著作財產權授權為原則,更落實保護創作者權益。草案目前正研擬中,後續亦將辦理公聽會,以蒐集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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