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供租弱勢 提高至40%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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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修正案,明定調高社宅提供弱勢者的比率,由現行的百分之三十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並新增「因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納入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屋主參加社宅包租代管,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現行的不得超過一萬元,擴增到一萬五千元。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參與社宅包租代管,考量現行租稅誘因不足,修正後條文也明定,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擴增到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民眾,出租房屋的土地所課徵的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修正後條文則刪除現行「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又為避免住宅所有權人參加包租代管出租住宅,成為稅務機關追查租金所得稅的依據,修正條文也增訂,住宅所有權人參加包租代管所簽訂的租賃契約資料,不得做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的依據。

針對日前社宅租金過高,引發社會熱議。為避免各縣市社宅租金的計算基準不一,無法反應承租者可負擔能力,修正後條文也明定,交由內政部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

立委表示,昨在朝野的支持下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讓更多相對弱勢、有需要的人,避免繼續遭受租屋市場的歧視,讓租不起且租不到的弱勢者都能獲得安定的居所,更確實保障其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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