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動部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五月一日起,凡上市上櫃公司或實收資本額超過一億元以上的事業單位,若未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計算假日出勤工資、未落實七休一、輪班間隔十一小時、加班超時,不論情節輕重,罰鍰都將從兩萬元加重至五萬元起跳。
依勞基法規定,若未給加班費、輪班間隔、七休一、假日出勤加倍給工資等,可處兩萬至一百萬元罰鍰,而為了讓地方主管機關裁處時有審酌依據,勞動部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因外界對各主管機關裁罰輕重不一有意見,勞動部秉持「當重者不過輕、宜輕者不過重」的原則,修改共通性原則,前天通函發給各地方縣市政府。
他指出,過去只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若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第三十四條輪班間隔十一小時、第三十六條七休一,罰緩將從兩萬元起跳,加重至五萬元起跳,這次則擴大加重處罰對象,新納入實收資本額超過一億元的事業單位,全台約兩萬兩千家公司,占百分之二點五。
此外,也新增加重處罰的勞基法法條,包括第二十四條加班費、第三十九條假日出勤工資計算。黃維琛進一步說明,根據統計資料,歷年勞檢違法比率最高的是未給付加班費,未確實計算假日出勤工資也是雇主常違規項次,因此本次修正也納入這兩條。
黃維琛表示,修正後的「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將自五月生效,屆時各縣市政府將同步遵循,若情節嚴重者,加重罰鍰可至法定罰緩最高額的二分之一,最高可罰到一百五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