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要求連鎖超商、超市、量販店等非百貨公司販售餐盒便當時,需開立電子發票。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追食安再推新制,衛福部食藥署從今年元旦起要求連鎖超商、超市、量販店等非百貨公司販售餐盒便當時,須以電子申報來源及流向並開立電子發票,一旦發生食安問題就可追蹤流向,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300萬元。
食藥署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新增「應使用電子發票」與「應電子申報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的業別,達3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的連鎖門牌且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餐盒食品」販售業,應使用電子發票。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蕭惠文表示,規範的對象主要是超商、超市和量販店等綜合商品零售業,因這些商家常有自己製作或向其他店家買來的便當餐盒,再對外販售。由於銷售對象廣泛,因此列入管理,初步將有15家業者納管。
蕭惠文說,過去追蹤食安是要求食品業者保存來源資料,或請請業者提供流向資料。透過電子發票則可和財政部資訊中心連結,上面惠加註食藥署的資訊並與電子申報的訊息勾稽,就能知道賣到哪些消費者,再將資料提供給衛生局,有助現場稽查,就不用擔心業者提供的資料不全。
強制建立電子申報並開立電子發票的業者自今年起從過去23類新增至25類,除新增超商等綜合零售業販賣餐盒外,有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的「農產植物製品、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輸入業也是新增對象。
蕭惠文說,未來將滾動檢討是否還要納入其他業別。新制上路後,未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導致無法追蹤追溯者,可依法開罰新台幣3萬至200萬元,申報不實影響查核者則可罰因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