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歲成年 緩衝3年施行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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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並設緩衝期,定於二○二三年一月一日施行。立法院長游錫堃表示,這是為接下來的修憲工程拉開序幕。

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重點,除了規定民法滿十八歲為成年,並通過多項配套條文,例如原訂婚年齡為「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結婚年齡部分,原條文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改為「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

此外,為降低社會衝擊,這次也三讀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相關緩衝期條文,明定上述條文從二○二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而屆時未滿二十歲者,已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繼續享有到二十歲。

另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行政院、朝野立委也針對所得稅法、人民團體法等案提出修法版本,將條文中有提及「年齡」規定的條文文字,修正為「成年」或「未成年」。其他有關年齡下修的法案預計在下周陸續處理。

但現行憲法規定的選舉資格依舊為二十歲,國民黨團總召林為洲說,希望盡快召開修憲委員會討論。民進黨團幹事長鄭運鵬指出,修憲委員會下會期應能開始運作。

另外,立法院會昨天也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將電子支付、票證法案整合管理,也明訂民眾能跨業者轉帳,或用電支購買外幣、基金等金融商品,移工也能用電子支付匯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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