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受害者 不必夫妻合併報稅

 |200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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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為保護家暴受害者,財政部昨天表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的人,於辦理保護令有效期間,申報所屬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將可依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方式,分別填報綜所稅結算申報書。

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雖然稅法規定夫妻需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但為保護婚姻暴力個案的受害人,避免夫妻因合併申報綜所稅時,洩露工作地點,導致行跡曝光危及安全,所以只要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等資料,並註明已分居,再檢附受害人保護令影本申報,稽徵機關就可自行歸戶依規定辦理。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稽徵機關在辦理這類案件的所得歸戶時,會在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為避免婚姻暴力受害人因核定通知書上所載資料被得知,因此核定通知書只會載明受通知補稅者的所得資料,配偶所得資料來源不會註明,僅有所得總額。而這類由夫妻各自就所得分別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的案件,夫妻雙方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查調配偶的所
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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