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當三寶 開車門撞倒騎士 賠152萬元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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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當馬路三寶,開車騎車都要停、看、停,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圖/unsplash

【本報台北訊】馬路三寶、吃三寶飯大家耳熟能詳,這網路用語指的是無視交通安全規則,隨意變換車道、急停急切、突開車門的駕駛等等,這類駕駛者可說行徑乖張,成為馬路上避之唯恐不及的恐怖駕駛,也是不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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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開車門釀禍 當心賠百萬

亂開車門釀禍,這類車禍受害者幾乎是機車騎士,輕則摔傷,重則昏迷、死亡。根據《聯合報》報導,3年前黃姓男子開車行經中壢,停在路邊時沒注意後方有無機車經過,直接開門,致林姓女騎士閃避不及直接撞上,林女右肩旋轉肌環膜撕裂、脛骨、鎖骨都骨折,機車壞了不打緊,光醫療費用就花了20多萬元,加上看護費、不能上班的損失及精神撫慰金等等,向黃求償22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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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駕駛對林女求償項目有意見,官司打了2年多,桃園地院去年判決。法官認為,黃下車開車門本來就應注意後方與側邊來車,謹慎開門,這起車禍黃有明顯過失,也與林的受傷結果有因果關係,最後參照林女提出的要求,逐一詳細計算金額,判黃需賠林152萬多。

隨意變換車道車禍 判刑2月

另一件判決則是「想轉就轉」三寶行為的最佳案例。劉姓男子前年開車在桃園市區打算停車,卻未注意外側車道後方有無來車,貿然變換車道,導致後方雙載的陳姓女騎士閃避不及撞上,陳女與乘客臉部破相,陳女的左臉甚至出現永久性傷疤,另名乘客則撞斷一堆牙齒。劉最後遭法官依過失傷害判刑2月,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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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如無法移車 先擺標誌

《聯合報》報導,律師曾艦寬指出,車禍發生後,第一步一定是打開車輛警示燈,並擺放故障標誌,之後打110報警,若有傷者,也應打119叫救護車,並聯繫保險公司,盡可能對現場進行初步採證(例如拍照、調閱行車記錄器畫面),等全案警方初步調查後,可向警方索取相關資料研判,再討論是否和解,切忌私下和解以免有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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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艦寬提醒,車禍雙方達成和解後,應請受傷者簽立一份空白撤回刑事告訴狀,並載名案由,雙方簽名,以作為後續依據。和解死亡車禍時,肇事方一定要將和解範圍囊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以避免後續爭議。

必知法條看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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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1 條:

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導致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緩。若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關車門導致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1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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