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避免以留才為名、實則拉抬股價,對於買回轉讓給員工的庫藏股,若未執行完成,未來要再實施庫藏股時,部分金融機構的條件將再拉高,包括保險公司增訂淨值比不得低於百分之三點六、票券公司資本適足率條件再提高。
金管會官員表示,為使上市上櫃金融機構以庫藏股作為員工獎勵工具的辦理期限有較大彈性,這次上市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規定的修正,將配合證交法修正,將庫藏股轉讓給員工期限,從三年延長為五年。
延長後,對企業來說,可保留供員工認股權轉換或轉讓股份給員工的時間,將更有彈性。
除了配合證交法修正外,這次修正對於為留才買回的庫藏股,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轉讓完,下次要再買回庫藏股時,部分金融機構的條件要訂得更嚴。
官員表示,現行規定,金融機構買回公司股份是以轉讓股份給員工為目的者,應在買回後三年內(修正後將改為五年)轉讓完畢,如果屆期未轉讓完畢,導致需註銷資本時,金管會可以採取相關措施。
包括在資本補足後,如果要再買回庫藏股時,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後的資本適足率都須符合更高標準,才能再買回庫藏股,例如銀行資本適足率要達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等。
官員表示,要給員工的股份未在期限內轉讓完畢,有可能是價格訂太高員工不想認,也有可能是市場因素,為避免名義上是留才,實際上卻是拉抬股價,才會對於未認完的金融機構,下次要再實施庫藏股時的條件再提高。
這次修正基於財務健全考量,對於保險公司及票券公司的條件,則另外再拉高,保險公司除了原規定的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三百以上外,未來將再增訂淨值比不得低於百分之三點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