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不能駛道路 但部分路段可例外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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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電動滑板車、賽格威(segway),將可依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辦法行駛於道路。圖/unsplash

【本報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1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未來電動滑板車、賽格威(Segway)等個人行動運具將可依地方政府自定的管理辦法行駛於道路;醫療代步車、電動輪椅仍被視為「行人」,但在人行道行駛速率不得超過6公里,違者罰新台幣300元。

目前興起許多慢速動力運具造成路權使用不明確,有立委提案應比照自行車有相關的行駛規定與處罰。個人行動運具的定義為承載一個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載具。

根據《聯合報》報導,交通部表示,電動滑板車、賽格威等原則上仍禁止在道路行駛,但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做例外開放,例如彰化田尾有觀光需求。修法之後,個人行動運具在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辦法,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違者罰1200~3600元罰金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圖說:電動滑板車台灣愈來愈多人使用,政府考慮將路權放寬。圖/unsplash

過去電動自行車等慢車沒有最低的騎乘年齡,這次一起列入明定辦法,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個人行動運具必須14歲以上才能騎乘,違者罰600~1200元。另要求租賃業者出租車輛,應教導消費者騎乘及使用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違者罰600~1200元。

至於醫療電動代步車、電動輪椅等在此次修法仍未被定義成慢車,還是行人輔具,不過新增在人行道行駛速率超過6公里,違者罰300元。

而用路人深惡痛絕的蛇行、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在行駛途中驟然減速、煞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的60公里等危險駕駛行為,今天也修法,吊扣汽車牌照從3個月延長為6個月。另,一年內兩度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車輛,將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立委原提案是要求兩度超速逾60公里車輛要沒收,在場立委認為不符比例原則,最後沒有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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