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未來電動滑板車、賽格威等時速二十五公里以下的個人行動運具,授權地方政府自訂可上路的範圍,但未滿十四歲孩童不可駕駛上路;醫療代步車、電動輪椅仍被視為「行人」,在人行道行駛速率不得超過六公里。
交通部表示,電動滑板車、賽格威等原則上仍禁止在道路行駛,但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做例外開放。修法之後,個人行動運具在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違者罰一千二百元至三千六百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此外,過去電動自行車等慢車沒有最低的騎乘年齡,這次修法明定,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個人行動運具必須十四歲以上才能騎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