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修正案,被保險人如具中低收入戶資格,由政府逕予補助七成保險費;六月起,約四萬八千多人每月保費由九八七元減至四九四元。另放寬遺屬年金請領者資格,約數百人可請領遺屬年金。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表示,民國九十七年國民年金開辦之初,具「低收入戶」身分者由中央全額補助保費。當時沒有「中低收入戶」這個項目,因此針對非低收入戶是以「所得未達一點五倍當地生活所得」方式認定,申請核准後可獲政府補助七成保費。
這次修法重點是將符合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身分者,直接納入政府補助七成保費範圍,不需額外申請,可說是簡政便民。
另三讀條文明定,國保跟勞保同屬社會保險,但國保遺屬年金給付卻以「月投保金額」一萬八千二百八十二元為基準,修正以「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準,預估新增數百人可領到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