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拍攝101並不算侵權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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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是位愛玩攝影的大學生,平常喜歡拍些名勝風景,並放在網路部落格供攝影同好一起討論與分享。

由於久聞台北101大樓之美名,阿志特別拍了一系列以該大樓為背景或主題之照片,但擔心此舉會有著作權之問題,便向師尋求法律諮詢。



一、著作人在完成著作時,對於該著作即享有著作權。而本案該建築,屬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九款之「建築著作」,是以該建築之所有權人或建築師,即得享有該建築之著作權,合先說明。

二、又阿志的攝影行為,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係屬於「重製」之行為;另外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則上著作人始能享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然而本案阿志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關鍵在於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三、依前開規定,由於阿志之行為並不符合該條四款之各種情形,故阿志應可主張合法之利用,惟依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阿志仍應以合理之方式明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據此,本案阿志拍攝101大樓,應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原則上不致於有違法的疑慮。

另外附帶說明的是,阿志完成攝影後,對其攝影之作品即享有著作權,一般人若欲利用其作品,原則上須經阿志同意後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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