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特別費屬首長實質補貼,馬英九僅依行政院規定核銷半數特別費,因此與詐領財物、背信罪構成要件不符,難以貪污、背信罪名判定。但全案可再上訴,且背信罪二審即定讞,屆時若馬案二審以背信罪定罪,馬英九將被發監執行。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書,特別費制度在補貼首長因公支出薪資的不足,但又慮及逐一檢視單據核銷,將使這項制度欠缺彈性形同虛設。因此自民國六十二年改以一半檢據嚴格審查因公支用狀況,一半以領據核消,首長無須記帳、決算而全權授權首長自由使用。首長任職期間,一經領據核消,預算已經執行完畢,也無剩餘款問題,更不問實際支出情形。而馬在主客觀上也無不法意圖,因此難以貪污、背信罪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