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中證人筆錄不實風波,台北地院合議庭在判決中直指筆錄有斷章取義,認定證人吳麗洳在接受檢察官侯寬仁偵訊時的筆錄並非回答,也非檢方所記載的肯定答覆,因此在筆錄與證人法庭實際證述不符下,認定不具證據力,應以法院勘驗筆錄為準。
經手特別費的台北市政府秘書處出納吳麗洳,今年一月二十五日接受檢察官侯寬仁偵訊,但她在七月十日法院庭訊中指出,「檢方偵查筆錄與其所述意思不符」,辯護律師因此在二十三日庭訊聲請勘驗偵訊錄音帶。
判決指出,偵查筆錄或檢察官以「假設性用語」提問方式,筆錄卻略而未提,或僅是證人以口頭語,所為「對」、「嗯」的言詞,並非針對問題的回答,也不是肯定答案,因此認定檢察官的證人筆錄斷章取義,且從未見如此差異。
至於馬英九是否在偵查之初,自白時曾說過特別費是公款,合議庭調查後,認為馬英九回答的全盤語意,都是針對檢察官「假設」為公款回應,且細查全部筆錄,馬英九的自白語意,並未提及知悉特別費是公款,因此起訴書逕行認定馬英九已供承,也與筆錄記載不符,有檢察官自行詮釋被告供述的情況。
合議庭表示,馬英九回答時,明確否認特別費為變相加薪或個人所得,僅供稱公用或公益用途,確與特別費的實質補貼相符,無從推論馬英九自白、或知曉其為公款。且特別費屬實質補貼且由首長統籌使用,合議庭乃認定,不論馬英九主觀認知為何,既不影響特別費屬性,也無法由此推論馬有不法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