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生產酒藥「保力達B」馳名的保力達公司,因先前的螺旋鋁蓋內墊使用聚氯乙烯(PVC)材質,環保署二○一三年要求補繳三億回收清除處理費,保力達不服,提訴願、行政訴訟皆遭駁,聲請釋憲。大法官認定廢棄物清理法與環保署相關公告沒違背法律保留、平等、授權明確性原則,釋字七八八號解釋判相關條文合憲。
大法官指出,回收清除處理費是國家對人民所課徵的金錢負擔,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而受限制,課徵目的、對象、費率、用途應以法律訂定;考量政策目的、不同材質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處理技術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對課徵對象、費率有一定決定空間。
解釋文指出,回收清潔處理費的性質雖然和稅捐不一樣,但這也是國家對人民所課徵的金錢負擔,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且授權符合具體明確的要求,則為憲法所許,沒有違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原則。廢棄物清理法以「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業者」為責任業者,雖未明定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但環保署將同具肇因者地位容器製造業者納入「責任業者」範圍,是考慮容器的種類、材質通常由業者決定,課徵處理費對整體產業衝擊較小。
大法官認為環保署這樣的擇定並非「恣意」,與立法目的有合理關聯,未違背憲法平等保障。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費率決定,涉及應回收廢棄物分類、對環境的影響、處理成本等,大法官認為這具高度專業性、技術性,難於法律具體明確規範,授權行政機關依法決定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