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須臨接3.5公尺道路 機車停車場 設置條件放寬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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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人利用機車通勤多,但在路外設置機車停車場,現行規範需比照小型、大型車輛,必須臨接六公尺以上道路,交通部昨修正「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部分條文」,設置機車停車場,僅須臨接三點五公尺道路;另各法規停車場格位大小不一,這次也明確規範各類車輛停車場大小,昨起實施。

根據修正條文,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供機車停放者,應臨接三點五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供小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六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供大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十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但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小型車得為五公尺以上;大型車得為六公尺以上。

另外,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若是兩側基地尚未開發且未留設人行空間,或兩側建築物無退縮且無設置騎樓等人行空間,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人通行安全者,可以不用退縮。

過去平面是臨時路外停車場大小、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各法規不一致。交通部日前找相關單位討論後,針對實務上車輛、車型,明確訂定停車格位大小標準。包含大型車車位寬度四公尺以上,長十二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十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十公尺。

小型車方面,車位寬度二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二五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單車道三點五公尺以上,雙車道五點五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五公尺。機車車位寬度零點七公尺以上,長兩公尺以上;車道寬度一點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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