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長遴選 獨董應揭露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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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教育部近日公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新增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間關係揭露,明訂三年內曾在同一營利事業擔任董事、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必須利益迴避。

近年包括台灣大學、陽明大學都發生校長遴選爭議,教育部在廣泛徵詢各界意見、二度預告修正草案後,於八月一日正式修正發布。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表示,修法明訂校長候選人與遴選委員應揭露事項,包括親屬、論文指導師生關係,及在同一事業董監事關係等。

媒體問及是否是「管中閔條款」?陳焜元說,修法不是針對特定人士,是希望參加遴選的人,不需因是否有隱藏重要資訊而背負沉重壓力。修法也賦予校務會議解散遴委會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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