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食品標示規定》預告 攤販蔬果產地造假 最高罰400萬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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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別怕買到來路不明的蔬果或是生鮮產品了。衛福部食藥署昨預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草案,未來所有販售散裝食品的業者,包括菜市場、黃昏市場,黃昏以及路邊攤販,都必須清楚食品標示原產地(國),否則最高罰三百萬元。明明是國外進口的水蜜桃卻打著拉拉山名號,衛生局一旦稽查溯源,發現根本名不符實,最高可罰四百萬,預告初步規畫針對不同品項,分兩階段施行。

食藥署食品組簡任技正陳瑜絢說,目前僅針對有商業或公司登記的業者,要求標示散裝食品的原產地(國),礙於攤商販售散裝食品時常有紛爭,如標榜來自拉拉山的水蜜桃,或是標榜澳洲鮭魚實際產地卻是台灣,不肖業者謊稱產地,多賺些「產地錢」,因此決議標示原產地(國)將擴及到所有業者,無論有沒有公司登記,未來都得如實標示。

基隆區漁會理事長游日興說,食藥署新規定不會太難執行,只怕攤商忘了索取,或是批發的魚貨太過瑣碎自己忘記哪一條是來自哪一國比較麻煩;在市場設置蔬果攤位多年的吳姓業者說,進貨時都會知道上游,箱子也會有產地,其實不太會有大問題,只怕寫錯字丟人,還可能被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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