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現在對統一發票號碼,如果中到兩百元或一千元,因為不到兩千元扣繳門檻,不會被扣繳稅款。如果是末五位數號碼與頭獎相同,中獎獎金四千元,去兌獎時,官員說:「中獎人實拿三千兩百元,八百元是扣繳稅款,而且還要花錢貼印花(繳印花稅)。」因為政府獎券的中獎獎金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實施後,四千元獎金就實拿四千元,因為扣繳門檻已經提高到五千元,四千元中獎獎金就不用扣繳,但是印花還是要貼的。
為什麼說是減稅?官員解釋,「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就源扣繳。財政部發行的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體育署發行的運動彩券這三種的中獎獎金,若有稅款,在發獎金給中獎人的時候,就把稅款先扣下來。這三類的中獎獎金不必於五月報稅時合併於綜合所得申報。例如統一發票中了一千萬元,發行單位會扣下兩百萬元稅款,將餘下的八百萬元給中獎人,並要求中獎人繳印花稅。這一千萬元就完稅了,不需再報繳個人綜所稅。
只有政府獎券採分離課稅,如果是公司、超商、百貨公司的抽獎,這種中獎獎品或獎金是要合併課稅的,兩萬元以下的中獎獎金免扣繳,兩萬元以上按百分之十扣繳率扣繳。以中獎十萬元來說,扣繳一萬元,中獎人拿到手的是九萬元。但這十萬元在五月時要合併報稅,視為中獎所得,而一萬元的扣繳稅款可以抵稅。
官員說,這種合併課稅的中獎獎金即使提高扣繳門檻,不過是降低暫繳稅款而已,最終五月報稅時還是要繳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