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規定未來兩岸若商談政治協議,必須經過立院「雙審議」,並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然後才能簽署換文。
條文明定,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議題之協議,政院應在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與「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
一旦完成談判協商,應於十五天內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舉行聽證。協議草案經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再由政院送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需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再經負責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呈請總統公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