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酒駕再犯致死 可判無期

 |201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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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趕在立法院本會期的最後一天,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刑法公共危險罪酒駕致死、致重傷的條文修正案,曾因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五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重傷者最高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昨天通過的是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版本,五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的「樓地板」比法務部提報行政院的版本低。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說,尊重立委職權,法務部對酒駕致人死傷依法嚴辦的立場,不會改變。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江啟臣說,民進黨版本對於酒駕初犯並未加重罰則,令人無法接受。立委李彥秀也批說,農委會官員酒駕考績依然甲等,足見酒駕修法是在打假球。法案表決時國民黨立委在台下高喊「酒駕零容忍、反對打假球」。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民進黨的提案加大範圍,不論是第一次酒駕有無致人死傷,若第二次再犯酒駕致人死傷,均要受到刑度加重的處罰,「絕對沒有打假球」。法務部則表示,酒駕案得依個案情形認定,若酒駕具故意殺人或傷害的主觀犯意,即回歸刑法殺人罪、傷害罪論處,換句話說,酒駕致人於死如果涉及殺人,最重還是可以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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