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舉行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災害防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過《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有明知災害不實訊息卻通報者,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播災害不實訊息致人於死者,最重甚至可處無期徒刑。
三讀通過條文並規定,若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院會昨三讀修正通過的《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業務人員,退離職未滿三年要出境,應經機關首長核准,但管制期間三年、不得縮短,管制期間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有鑑於司法實務上共諜案常有被輕判的問題,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在外患罪章中增訂條文,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納入適用範圍。修正條文規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為配合去年底「以核養綠」公投案過關,院會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九十五條條文,刪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二○二五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