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放寬受補助對象辦理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促進藝文環境發展。
現行條文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規定,並應受該機關監督。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將「藝文採購」一詞入法,增訂藝文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應受補助機關的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這次《政府採購法》修法的重點內容還包括新增「防賄條款」。參考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相關規定,採購機關以透明中立方式進行,防止貪汙行為,不允許廠商行賄。
新增條文規範,機關辦理採購金額達二億元以上的「巨額工程採購」,應依採購的特性及實際需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的諮詢。
條文明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對採購有關人員行賄、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等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為避免政府機關辦理具國安疑慮的業務採購案造成「假外資、真中資」漏網之魚,要求工程會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且必須針對「尚無在台投資設點紀錄即參與投標之外國廠商」的審查辦法擬定規範。
文化部表示,過往民間團體接受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受限於《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以至於藝文活動的專業需求無法完全滿足。這次修法通過後,由文化部另定辦法監督管理,可增加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彈性,並落實對藝術專業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