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機上盒供民眾連結侵權內容而仍繼續販售,將觸法。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業者利用非法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連結侵權網站並售予消費者,將被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最高五十萬元,此次修法鎖定國內不肖業者,因此消費者若不慎購買,也不會挨罰。
現代人的工時長,第四台的節目重播率又高,面對所剩無幾的下班時間,「追劇」成了紓壓又方便的熱門選擇,影音串流平台(OTT)百家爭鳴,早有不少非法機上盒業者趁隙而入,較常見的就是千尋盒子、安博盒子。
智慧財產局組長毛浩吉表示,《著作權法》屬私有權利,因此受侵權的權利人,要主動向檢警提出檢舉,才會進行追訴行為,一經確認則可處二年以下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恐損及收看權益
近年來部分市售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以便捷管道連結侵權網站觀看非法影音內容,如近期廣獲好評的公共電視拍攝的旗艦大戲《我們與惡的距離》,馬上就被不法業者提供超連結到境外網站播放,損及合法取得授權OTT業者的權益。
毛浩吉說,民眾如果只是購買非法機上盒來看節目,沒有提供販售、超連結服務,不會受到處罰,但將來有可能因為非法業者被查獲,被斷訊而損及收看權益。
台灣OTT協會曾估算,這類號稱「看到飽」的機上盒,每年約造成二百八十億元的損失。至於封殺如千尋、安博等非法機上盒,是否有助影視內容產業發展?
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系教授賴祥蔚認為,新法上路對於阻止盜版一定有貢獻,不過有些盒子沒有內建應用程式,需要另外連結或下載,業者可能因此主張盒子是「乾淨的」,未侵害到著作財產權,細節要如何認定,是未來政府要考量的部分。
政大新聞系教授馮建三指出,業界基本上都會主張盜版對相關產業影響很大,但觀眾如果不透過非法機上盒看盜版節目,未必會回去看有線電視或合法授權的OTT。
賴祥蔚也提醒,民眾追劇有非常多管道可以選擇,強化內容產製才是根本之道,如果國產節目不夠優,民眾自然會選擇往外發展,看盜版的陸劇、美劇。
以近期公視推出的《我們與惡的距離》為例,賴祥蔚表示,其實台灣節目製作有一定水準,只是行銷不是我們的強項,政府不妨師法韓國推廣韓劇,看看要如何包裝優質電視劇,行銷到海外市場,賺得多,也就更有本錢強化節目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