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刑法規定累犯應加重其刑,五名法官、五名受刑人認為違憲,聲請釋憲。大法官昨針對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作釋字七七五號解釋,認定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不論犯罪情節皆加重,違反比例原則,違憲。司法院強調,這不影響酒駕等犯罪的刑罰,當事人一犯再犯,法官仍可加重刑罰。
刑法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四十八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依法更定其刑。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和彰化、花蓮地院法官在審理檢方聲請更定累犯其刑的四起案件時,認為有違憲疑義,加上包括犯加重竊盜、販毒、偽造文書等五名被告也主張加重本刑不合理,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釋憲理由認為,不分前後案類型、情節輕重,一律於判決確定後再加重其刑,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比例原則和罪責原則。
其中,周姓男子前年因沒參加教召,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花院法官吳志強在審理時,發現周三年多前曾酒駕,被依不能安全駕駛罪判刑三月。原本無故逾教召令可判最低二月徒刑刑度,但因周是「累犯」,依法規定至少得判他三月,吳停止訴訟程序、提釋憲。
刑法第48條規定 即起失效
為此,大法官上月召開說明會,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和學者陳述意見。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當時表示,貿然宣告違憲會引起軒然大波,並提醒「司法要接地氣」。也有學者認為,實務上法官對累犯加重刑度有限,竊盜累犯平均只加重九天。但質疑違憲者則認為,出現問題的應該是獄政制度和處遇計畫。
大法官認為,刑法累犯的立法理由是認為受刑後復犯罪,證明通常刑不足以懲治特別惡性,有加重其刑必要,從此來看,沒有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的問題。但是刑法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因實務上有期徒刑加重是以月為單位,如果最低法定本刑是六月徒刑,累犯加重結果,將會是七月徒刑。
若是判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如是累犯的話,就得入獄服刑,大法官認為這個規定不分情節輕重,對人身自由侵害過苛,牴觸憲法罪刑相當和比例原則,有關機關兩年內應修法。修法之前,法官可以就審理的累犯個案,裁量犯罪情節,決定是否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另外,大法官認為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即日起失效。解釋理由書指出,判決確定後,除了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外,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避免騷擾、折磨人民或造成冤獄。而因此條文失效,相關的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規定也併同失效。
基層法官贊同 員警嘆抓不完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說,法務部會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在二年期限內研修刑法累犯規定;基層法官認為量刑本來就是法官的裁量權,對大法官的見解多表示贊同。聲請釋憲之一的法官吳志強還在臉書貼文「感恩大法官、讚嘆大法官」。
北部一刑庭法官說,累犯規定讓法官量刑時面對前科多的被告,查前科表查到頭昏眼花。他說,決定要對被告判刑,會請書記官調閱被告的前科表,他曾審理一名前科累累的酒駕犯,書記官調出的前科表「用A4紙列印了十幾張」,他要一項一項檢視被告在什麼時候、被判過什麼刑。
他說,公務用電腦裡制式的前科紀錄檔案,整理得並不好,「不是按照時序去鍵入紀錄的」,有時顯示的是被告不同罪名的各別刑度,有些是顯示數罪訂出的應執行刑刑度等,要人工去比對、檢查,還要刪刪減減無效資訊,「很囉嗦。」
有官警認為,無論犯罪情節一律加重,確實有討論空間,例如一名幫派分子曾犯殺人罪,後來脫離幫派洗心革面,卻遭黑道找上尋仇而殺人,法官可能審酌減輕其刑,但許多累犯不怕被抓,要靠重刑嚇阻,大法官解釋與民眾想法脫節。
基層警察普遍認為應「亂世用重典」,員警說,再犯代表犯嫌沒受到教訓,不怕初犯時的法律制裁,唯有關到怕才會學乖,若沒有加重刑責,將反覆犯罪危害社會,「警察怎麼都抓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