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組織法三度闖關 三讀通過

葉怡君 |20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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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怡君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草案,由NCC統籌通訊傳播產業監理、營運管理及內容規範等事項。

NCC置委員十三人,由立法院依政黨比例推薦十五人、行政院長推薦三人,再經依政黨比例推薦專家學者組成的十一名審查委員會以兩階段投票產生後,交行政院長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立法院會於九月二十七日處理協商屆滿四個月的NCC組織法草案,但因第四條委員產生方式備受爭議,綠營立委杯葛議事。十月十一日再闖關,引爆流血衝突,但院會已表決二讀通過法案名稱及第一條條文。

立法院昨天第三度處理NCC案,經過九次以上朝野協商後,下午四時開始表決最具爭議的第四條條文,表決過程平順,以一百一十二票贊成,九十八票反對,通過國親版的NCC委員產生方式,至下午四時五十一分三讀通過國親版所有條文。

而NCC委員產生方式為NCC組織法實行日起十日內,先成立依政黨比例推薦專家學者組成的十一名「審查委員會」,再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佔席次比例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長推薦三人,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並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會先以審查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

此外,(NCC)組織法其他內容包括:NCC成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NCC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NCC:而NCC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的職務或顧問等。

自通訊傳播法基本法施行日起到NCC成立日前,通訊傳播權利受損的法人團體、個人,得於NCC成立起三個月內提起覆審,但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不在此限。覆審決定,應回復原狀時,政府應即回復原狀,如不能回復原狀者,政府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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