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上路 5大QA說明白

 |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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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昨上路,台北市政府舉辦「ACP體驗活動」向民眾宣導「善終權」,九十五歲的張惠芬(右)帶著六十多歲女兒黃雙連(左)一同到現場分享諮商經驗,黃雙連笑說,諮商過程真的「很美」。圖/陳靖宜

【本報台北訊】亞洲第一部維護病人善終自主權的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昨正式實施,年滿二十歲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經由醫療照護諮商(ACP)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事先要求符合末期病人等五大狀況時,是否要撤除維生醫療或管灌餵食等醫療行為,或委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決定。

根據病主法,民眾的預立醫療決定可註記在健保卡,當有需要時,醫師將依照病人健保卡的註記執行。其內容為考量未來面對生命末期、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失智程度極嚴重無法自理或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症時,要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預立醫療決定必須先進行諮商,目前全國有七十七家衛福部指定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院所,民眾可上衛福部網站搜尋。

諮商參與者除本人,還須至少一名二等親內親屬陪同,若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也須一同接受諮商,經意願人同意的親屬也可參加;諮商費用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每小時上限不超過三千五百元。

改變醫療決定 後期優先

病主法雖已上路,但學界認為實務上仍有五大問題,一般民眾未必都能清楚理解,對此衛福部醫事司均有說明,盼釐清民眾的疑惑。

Q:病主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都可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幫病人決定,若代理人非同一人,或決定不同時,如何解決?

A:理論上,愈晚立醫療決定,愈接近現在的意志,以較後期委任的醫療代理人的決定優先,民眾也須循程序變更前面的決定。

Q:醫療法中沒有醫療委任代理人,那麼醫療委任代理人屬醫療法中所謂的關係人之一,或是決定權高於患者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家屬?

A:醫療委任代理人決定權,高於醫療法中的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家屬,可優先幫患者簽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同意書。

心智缺損 醫師判斷為主

Q:許多疾病在早期不明顯,如肝功能過差可能導致腦病變,但病情可能起起伏伏,如何定義沒有行為能力?確診失智前,可能發生的輕微認知或行為障礙,是否算病主法所謂的心智缺損?

A:以臨床醫師判斷為主,醫學或精神鑑定寫明心智缺損,就屬心智缺損。

Q:病主法除規範四類病人可預立醫療決定,施行細則僅規定病友團體與醫療機構等可提出建議,未寫明透過何種會議形式,會否變成衛福部說了算?

A:現在還難假設會議要邀請哪些團體,占比多少,僅規範病人、關係人、病友團體、醫療機構、醫學專業團體可在會前提出建議,討論出草案後,再預告六十天讓各界提供意見。

Q:考量失智者人權,若民眾循病主法決定未來重度失智時,不要管灌餵食,但屆時他表達好餓,此時若不管灌,是否代表失智者生理需求比健康者的意願沒有價值?

A:病主法就是因此才要求民眾預立醫療決定前要先作諮商,全盤考量可能發生的種種情況再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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