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宏專案補漏 異常脫團 須2小時內通報

 |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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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交通部觀光局為補強「觀宏專案」,昨邀業者協商並達成六大共識。針對越南等六個參與觀宏專案的國家,除須審查回程機票、訂位紀錄,入出境與異常通報機制,從過去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改為「即時通報」,若有脫團等狀況須在兩小時內通報,否則台灣接待社將被記點處分,記點達一定程度者將強制停止觀宏專案資格。

「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台觀光簽證作業規範」(觀宏專案)上路三年,上月爆發一五二名越南旅客透過觀宏專案來台、卻集體脫團,三年脫團人數也不斷攀升。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上周召開跨部會議檢討,觀光局昨也邀集業者研商,張錫聰表示,達成共識部分將納入擬定觀宏專案相關團簽措施草案討論,經行政院同意後即實施。

觀光局與業者達成六大共識包括:強化接待社通報責任、限縮組團社推薦管道、採行嚴格的審查條件、落實「團進團出」規範、收入或強制遣返非用以旅客自負為優先。

觀光局表示,接待旅行社應於團體入出境時即刻通報,異常通報也應於事發後兩小時內通報;違規記點達一定程度者即不得接待觀宏專案旅行團。

組團社方面,過去未限制越南旅行社資歷,未來也要求要有三年觀察期,必須辦理一般來台簽證三年都沒問題者,才可接受觀宏專案招攬旅客來台。

此外,未來組團社也不得借牌或併團,並且須出示與台灣接待社合約書、機票訂位紀錄或其他佐證資料。 「團進團出」規範方面,團體旅客如未能同航班,應有領隊於入境機場確認為該團團員,無領隊確認者一律不予入境。

觀光局表示,有關脫團旅客收容或強制遣返出境費用以旅客自負遣返費為優先,國內接待旅行負連帶保證責任,也將提醒業者與國外組團社簽合約時,要求對方也應負擔費用。規範也加重組團旅行社退場條款,發現違常事件情節重大者,得立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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