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人間百年筆陣 高高在上的美國高通vs.自宮的台灣公平會

執筆人:孫立群 台北市立大學副教授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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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孫立群 台北市立大學副教授

公平交易委員會自民國一○四年起展開對美國高通公司的調查,一○六年十月認定具獨占地位的高通公司,「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決議重罰高通新台幣二百三十四億元,創下對單一公司最高罰鍰紀錄。沒想到,在今年八月十日上午,公平會表示,基於公共利益,高通案已於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達成訴訟上和解。美商高通公司除了原已分期繳納共計二十七億三千萬元的罰鍰外,「承諾」以五年期產業方案對台灣進行投資合作。

頓時間,原來看似兇猛的老虎公平會,立刻現出原形,原來真的不過是隻腦袋進水的病貓!這也難怪和解案一出,張姓與顏姓兩位委員,會憤而辭去職位。

綜觀此案,公平會是認定高通違反公平法第九條第一款濫用獨占地位而做出處分,而和解的條件卻是讓高通「以投資賺錢換處分」。用白話文說,高通原來得「無償付出」二百三十四億元的罰鍰,現在只要付出二十七億三千萬元,另外再「投資」七億美元在「這個國家」賺錢。如此喪權辱國的「和解」方式,居然被公平會洪姓委員解釋為,「七億美元的投資,加上新台幣二十七億元的罰鍰,金額已經超過原本裁罰的新台幣二百三十四億元」。請問,如果這不叫幹話,甚麼才叫幹話?從什麼時候開始,「投資」=「處分」?這整件處分和解案,根本就是「這個國家」出七億美元,幫美國高通投資賺錢。獨立機關墮落至此,還以「公共利益」當遮羞布而沾沾自喜。

公平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當廠商行為傷害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時,公平會即應依公平法做出處分並命其改善。本次高通的和解案,對於高通違反公平法的部分,除了得到「美麗的願景」外,並未獲得高通實質可見的改善行為,反而是公平會站在經濟部的立場,為高通開闢投資的賺錢管道。公平會這樣的行為模式,到底是不了解自身的法定地位、職掌?還是已將自己從行政院的獨立機關公平會,降格為行政院所屬經濟部下屬的公平會?

根據因不認同高通和解案而辭職的前公平會委員所述,公平會針對高通案的處分決定並沒問題,與世界各國作法一致。至於和解的部分,以國外作法來看,一般和解都是在處分前進行,因主管機關無實質把握,會請對方提出和解方案。而高通的案子,公平會在處分前已公開說過否決和解,因此才做有處分動作;另若是行政訴訟後,打不下去,也有和解空間,但今天這個案子,是第一個已進行處分才和解的,國際上類似作法也很罕見。

全案至此,公平會先是前後立場不一,信誓旦旦的重罰高通後,喪權辱國的和解;後又違背公平法的精神以及機關的定位與職掌,自貶為經濟部的下屬機關;最後居然用「處分=投資」的硬抝方式合理化其失職。看樣子,我們只能期待監察院為這案件討回公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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