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

 |200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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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務機要費案在法院審理之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指出,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在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行政權範圍內,認為公開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者,有不予公開的權力。

至於什麼是國家機密,要看總統是否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將相關資訊核定為國家機密。

解釋文指出,總統依國家機密特權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權拒絕提交相關證物。立法機關應就這部分增訂適用於總統的特別規定,但於法律公布施行前,總統可釋明有關訊問、陳述及證物的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利益,否則,檢察官或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刑事訴訟法作處分或裁定。

解釋文並指出,法院審理個案若涉及總統已提出之資訊,總統可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相關資訊的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法院應依保密程序繼續審理程序。

另外,解釋文也強調,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而總統不受刑事上的訴究,只是暫時性的程序障礙,並非享有實體免責權。

對此,總統府表示尊重與感謝,而吳淑珍的委任律師也可依據這項解釋文,向法院申請國務機要費全案,不予受理,直到陳總統卸任後。

國民黨秘書長吳敦義則表示,無法接受這樣的解釋,他質疑大法官可能是為了爭取被總統提名續任,才會作出這樣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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