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證交法不同調 公開收購持股過半 二法擇一適用

 |201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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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公司法》修正案前天三讀通過,但持有過半股份的股東如何召集股東臨時會,出現公司法、證交法「打架」情況。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天指出,金管會與經濟部已達成共識,公開發行公司若公開收購持股過半,二法可擇一適用;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則說,公開收購的團隊可決定要適用公司法或證交法,也就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或是請求董事會召集。

王美花表示,不是走公開收購程序、持股過半的股東,未來還是適用《公司法》,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只有走公開收購程序且收購過半的股東,才會有「二擇一」問題。顧立雄指出,大同的市場派並非採公開收購程序,因此直接適用公司法,沒有二法擇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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