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元標準 不合時宜 基層認僅參考意義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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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昨天舉行新、卸任檢察總長交接典禮,新任檢察總長江惠民(右)在法務部長邱太三(中)監交下,從卸任檢察總長顏大和(左)手中接過印信。圖/中央社

【本報綜合報導】「不論價格高低,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構成賄選。」十一年前立委選舉時,高雄地檢署查獲某候選人的兩名支持者,以不到二十五元的單價進貨一批洗衣粉準備送給選民,法院判決認為洗衣粉市價七十九元,足以動搖選民投票意向,依違反選罷法判決有罪定讞。

對於新任檢察總長江惠民擬討論行之有年的「三十元」查賄標準,高雄、橋頭地檢署皆表示尊重、樂觀其成。近年來物價飆漲,有檢察官認為「三十元太低了」,應可參考買票至少三百元起跳的行情,不過也有檢察官認為,不須定出一定的金額。

也有檢察官認為,要把賄選東西的性質、價格納入考量,例如選舉常發送印有候選人名字的帽子、夾克,價值可能超過三十元,但性質偏向文宣品,選後不一定會常拿出來穿戴。

檢察官說,近年偵查賄選案件,以現金買票、宴席或招待免費旅遊,很久沒用三十元標準來辦,因實務上要證明雙方確有對價關係,其次是賄選的物質是否足以改變選民的投票意志,不會用三十元來一刀劃分,仍須視個案來評估,一般人幾乎不可能因三十元價格就被收買。

北檢認為,若是每起查賄案件都以三十元標準來衡量,太過死板,如候選人請朋友去吃一碗四十元的魯肉飯,吃完後拜託這位朋友惠賜一票,也算人之常情。

新竹地檢署檢察長姜貴昌表示,當初法務部以三十元作候選人文宣紀念品的價值門檻,是考量若低於三十元,在法律上非難性的可能較低,「是提供檢方辦案的參考,並非超過三十元就涉賄選,未達三十元就沒事」。

基層檢察官表示,選舉時,最常出現的就是某候選人拿著敵營的文宣品檢舉賄選,內容五花八門,包括手電筒、水壺等,甚至競選總部提供的炒米粉或餐點,有些成本確實超過三十元,但選民並未因此動搖意向,甚至說「大家都有收到的東西」,根本不以為意,最後都是簽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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