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不實 最重停業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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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衛福部食藥署昨天指出,即起食品廣告若誇大不實或宣稱醫療效能,一年內違規五次以上,各重罰逾一百萬元、一百二十五萬元;再罰不怕,就要求業者停歇業、廢證照、禁廣告。過去食品廣告違規,因罰鍰太低,無有效遏止亂象作用,這是中央首度明確訂出審酌裁量原則,供全台各縣市參考。

食藥署統計顯示,食品「勁膳美」因強調可減肥、改變身體外觀,涉廣告內容誇大不實,共違規一百零一次,但衛生局祭出的罰鍰總計七十一萬元,等於每違規一次只罰七千多元。「南極冰洋磷蝦油」宣稱可清油脂、避免血栓,內容誇大不實,但違規七十一次也只被罰五十四萬元。

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說,雖然二業者均已改善,但先前罰太低,才使業者罰不怕。為拉高罰鍰裁量金額,食藥署公告新制,同產品一年內涉及廣告誇大不實,首次就罰四萬元,第二次八萬元、第三次二十萬元、第四次四十萬元,第五次以上就罰一百萬元以上。若是宣稱醫療效能,首次開罰六十萬元,第二次七十萬元,第三次八十萬元,第四次一百萬元,第五次以上就罰一百二十五萬元以上。不過,若隔年再違規,重新起算違規次數。

食藥署同時祭出「加權事實」裁量,也就是業者播送違規廣告是過失或故意,以及其廣告違害程度是否導致民眾錯誤認知等,須按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再罰不怕,就要求業者停歇業、廢止證照、禁播廣告或播更正廣告。

食品廣告因不需事前審查,每年違規廣告以誇大不實居多,去年違規件數四千六百四十七件,裁罰總額達一點二八億元。食藥署企科組長許朝凱表示,食安法規定,食品廣告誇大不實,依法可處四萬到四百萬元,若宣稱有醫療效能,可處六十萬到五百萬元。

過去罰鍰裁量尊重地方決定,許朝凱說,新制即日起上路,會列入中央對地方的考核指標,要求地方衛生局按新制裁量食品違規廣告的罰鍰,也請業者別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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