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中訊】頂新油品案二審昨天宣判,台中高分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被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判十五年徒刑(九年不得易科罰金,六年得易科罰金);二審合議庭採與一審不同見解強調「溯源管理」,認定食安法相關規範適用產品與原料,不只食品須符合人可食用的規範,原料同樣要遵守。
合議庭改判主要理由是將食品「攙偽或假冒」行為認定為「抽象危險犯」,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都違法,法官採信越南工商部函覆資料,進口油脂給頂新的越南大幸福公司未有越南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法食品生產廠商證書,不能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與外銷,其產品只作為飼料用不能供人食用。
合議庭也參考相關專家鑑定意見,大幸福原料油經頂新檢驗酸價過高、總集性化合物與重金屬鉛含量不符合食用油安全標準,對人體有危害,縱使精煉製成產品並符合CNS國家標準也無從認定可供人食用。
魏應充等六人被控販售自越南進口劣油案,檢方二○一四年起訴求處十八到三十年重刑,但一審合議庭法官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大幸福公司的油脂來源無法供人食用等理由,基於「無罪推定」的大原則判六名被告無罪。
一審判決未採用檢方提出越南官方回函資料及檢驗公司「Vinacontrol」報告資料,二審法官則認為大幸福負責人楊振益承認拿給Vinacontrol檢驗人員品質較佳的油品供採樣, Vinacontrol 檢驗報告與頂新入廠檢驗就同一批油品測得的酸價差異也相當大,認定Vinacontrol報告不實。
頂新製油公司被罰二億五千萬元,沒收一億四百三十四萬餘元,前總經理陳茂嘉判十一年六月、前總經理常梅峯判八年六月、楊振益判八年六月,頂新屏東廠長曾啟明、品管組長蔡俊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