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百年筆陣 大學自治 教育部僅能作適法性監督

執筆人:羅智強(前總統府副秘書長) |20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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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羅智強(前總統府副秘書長)

教育部要求台大再次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確認管中閔校長的當選資格後,才願意「盡快聘任」。如此沒有法源的要求,不僅違法,更是違憲。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講學自由」,而落實在大學自治上,則是釋字三八○號的解釋:「教育部對各大學之運作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教育部監督權之行使,應符合學術自由之保障及大學自治之尊重,不得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

而大學法第一條,也具體化了這樣的原則:「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也就是說,教育部對於台灣大學(乃至於所有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的監督責任,僅在「合法與否」,一旦跨越了適法性的界線,去監督國立大學「雖然合法,但是合不合理」,就是違法濫權,侵犯了大學自治。

教育部能介入台大校長遴選結果的前提,是此次遴選存在可能的違法之處。陽明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是「副教授能不能當選校長」,而師大的黃光采解聘案,則是有無擔任主管職務三年以上,這都是明訂在法條的資格限制,教育部要監督,無可厚非。

但不論是反對管中閔校長者,乃至於民進黨立委、監委,學者,沒有人指出此次遴選,哪裡有「違背法律規範」的問題。

既然如此,教育部就不存在監督的權力,也不能夠為台大的校長遴選「增加法律所未規定的限制」,例如要求重新召開遴選委員會議。

根據大學法第九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依法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這中間並沒有教育部的裁量空間。就好像人民投完票之後,中選會就有公告當選人的義務。

大家都還記得,二○○四年的總統大選,二顆子彈的「爭議」更大,如果那時候的中選會說,因為有爭議,所以不公告當選人,或者說請人民再開個會討論看看,還是乾脆再投一次,那台灣社會現在會如何呢?

又例如,段宜康已經因為在選前不實汙衊林滄敏,判決賠償,這更是明顯地影響到選舉結果,那民進黨能不能接受,因為「資訊不對稱」,所以選舉無效、魏明谷下台?

同樣的道理,既然現在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已經將合法的遴選結果送達教育部,教育部就沒有權力在沒有違法之虞的情況下,僅憑主觀的「爭議」二字,要求台大再次召開遴選委員會,否則就不履行聘任義務。

說實在,大學自治的規範如此明確,教育部卻甘冒此大不韙,不是政治力在背後運作,又會是什麼?但這也是台灣的民主法治,非常讓人灰心的時候。

經過了這麼多年,我們從威權體制轉變成民主,讓政府為人民,而非為政黨服務,讓校園以師生,而非以權力為主體。但今天的民進黨,好像事事要效法六十年前的國民黨,要黨國一體,要奪取資源,如果這就是民進黨那麼多先進,推動「民主化」的結果,豈不是讓人感傷?

筆者奉勸民進黨,懸崖勒馬吧!也希望教育部的官員,能夠挺直腰桿。民進黨這樣的政權,是不會長久的,但是握有權力時的所做所為,卻會跟著自己一世。水門案中,尼克森總統要求司法部長開除特別檢察官,司法部長抗命,因此遭到撤換。這位司法部長,雖然在當下失去了權力,卻為自己贏得了永遠的尊嚴, 今天的教育部諸君,也是在這樣的關鍵時刻。

同時,這也是在測試台灣民主免疫力的時候。一個成熟的社會,有時候是仰賴於成員的素養,有時候卻是建立在對「違規者」的勇敢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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