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吉美(新北市/文字工作者)
屏東稅務局花三十六萬元,邀藝文團體到國中小演出一百四十四場統一發票宣導話劇。
監委認為,每場預算二千五百元,表演人數四至六人,政府機關帶頭剝削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並有消化預算之嫌,造成負面觀感。
藝文團體經費有限,只能靠創作及爭取演出機會求生存,但除了義演或友情贊助,仍有一定行情,確保格局及演出品質,因此,縱使公家機關邀請演出,也不能損害藝文團體權益。
公家機關預算編列及核銷,有嚴格程序,不能絲毫浪費。本於市場自由競爭機制,若能以最低金額,獲得最好的業務績效,尚無疑義。
但若藉公部門之權力關係,以遠低於行情價,半強迫邀藝文團體「做功德」,就有占便宜之虞。相反地,公部門應該將心比心支持照顧,讓藝文團體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