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屏東訊】震驚社會的南迴鐵路搞軌案,屏東地方法院經過近十個月的審理,昨天宣判,李泰安依共同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李雙全因已自殺身亡,不予以起訴
;至於污點證人黃福來,依預備殺人罪求刑六個月,緩刑二年。
不過,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號的翻車事件,法官也為李泰安涉案事證不足,這部分判決無罪。
對於一審宣判,包括李泰安及律師事前研判不樂觀,因此包括李泰安本人、李家人與律師今日都未到庭聆聽宣判,對判決結果表示雖不意外,但無法接受。李泰安父親李聚寶說,不是判刑輕重的問題,而是有沒有罪的問題,「拿什麼證據出來」;李泰安妻子吳春芳則強調一定會上訴;李泰安律師吳漢成也表示,上訴書早已寫好,就等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
判決書指出,從九十三年十月起,南迴鐵路連續七次遭人蓄意破壞,去年七月,高、屏兩地檢署提起公訴,認為李泰安、李雙全兄弟事先為李雙全之妻陳氏紅琛投保鉅額保險,再誘使陳氏搭乘南迴線列車,由李泰安事先破壞鐵軌,導致火車出軌翻覆,再製造陳氏紅琛受傷死亡的假象。
行政庭長潘正屏表示,合議庭認定李泰安有罪,主要是依九十五位證人的證詞和三家醫院的鑑定報告,證實陳氏紅琛是被注射不明毒液致死。
台鐵表示,台鐵因這起事故損失四千六百三十萬元,除已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李家財產外,一審判決後還會進一步聲請損害賠償,包括五百萬元破案獎金,四百三十餘萬元賠償事故地果樹和設施毀損補償費,另外還有號誌、機務等各項搶修費約二百萬元,營業損失六萬餘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