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楊靜雯整理)
案例:
李姓老翁經朋友聚會認識黃姓婦人,老翁表示自己目前孤身一人想找伴,兩人相談甚歡,一同出遊幾次後即登記結婚,至今已近一年,老翁對黃姓婦人相當信任。
某日,黃姓婦人向老翁表示,自己在大陸老家的高齡母親因重病住院,急需大筆現金。老翁不疑有她,便將證件、印章及存有一百五十萬的存摺全數交給婦人處理,沒想到黃姓婦人從此人間蒸發。老翁查看帳戶,發現存款已被提領但無匯款記錄,連繫婦人與其友人,電話皆已成為空號。
試問在此情況下,老翁應如何處理?
賴瑩真律師詳解: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在本案例中,黃姓婦人與李姓老翁結婚後,誆騙李姓老翁其家人因醫療上的需要急需用錢,使老翁受騙並交付提款所需文件後,順利領出現金一百五十萬元,隨即逃逸無蹤,已經構成詐欺罪嫌。李姓老翁可以依法提告,並向警方尋求協助,要求銀行交付相關支領款項之文件、監視器畫面,以便保留黃姓婦人領款之相關證據。
此外,民法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因此,黃姓婦人若是以結婚為手段,意圖假結婚真詐財,誆騙李姓老翁的金錢,李姓老翁亦可以在發現此一事實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或者提起離婚訴訟。
歡迎就任何有關銀髮族法律問題,來信詢問,會請專業律師詳細解答,問題請寄mtnart12@merit-times.com.tw
※女人104家庭照顧者心情支持暨法律諮詢專線
(02)2311~8090
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