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過是一位孝順的青年,他得知自己被父母指腹為婚的情事後,便遵循父命,千里迢迢到外縣市迎娶素有「母老虎」之稱的未婚妻郭縛。
豈料命運弄人,陽過在路途中,遇見了夢中情人小瓏女,兩人相知相戀,愛得情濃。一日,小瓏女邀陽過一同在月老廟前許下長相廝守的諾言,陽過才猛然想起自己早有婚約在身,他不禁仰天悲嘆:「難道,我必須受父母所訂的婚約束縛一生嗎?」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婚約,只有「同意權」,沒有「決定權」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九七二條便有明文規定。又法律考量到婚姻是終身大事,而訂婚也攸關男女雙方未來的幸福,因此民法第九七四條規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透過此規定,使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二十歲男女之婚約有同意權,使其能為未成年男女多做考慮。
然民法第九七四條只是賦予法定代理人「同意權」,並沒有賦予「決定權」。
換言之,法律上要求,婚約是出於男女雙方的自由意願自行訂定,而父母只是立於被動地位行使同意權,不代表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結婚對象。是以民法第九七四條,並不能作為陽過與郭縛的父母為兩人訂定婚約的法律依據。
2.父母不能「代理」子女訂定婚約
那麼,陽過與郭縛的父母,能否基於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陽過和郭縛訂定婚約呢?答案也是否定的。理由在於,民事法律行為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稱為「身分行為」,例如訂婚、結婚、收養等即屬之,另一類稱為「財產行為」,例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行為。
就財產行為而言,本人可以透過他人代理之,但是身分行為特重當事人自主意思,原則上禁止代理。民法第九七二條既然規定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且基於「身分行為不可代理」原則,因此,不論陽過的父母是在陽過出生後為他代訂婚約,抑或母親懷孕時即指腹為婚,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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