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精卵營養費 衛署訂上下限

 |20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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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人工生殖法已經在今年三月三讀通過,衛生署版本的「人工生殖法」四個子法草案最快下月送行政院審查,參與立法的醫界人士指出,精卵捐贈者可獲營養費,捐精者營養費為四到八千元,捐卵者為五至十萬元,但是禁止精卵買賣。

台灣迄今已有二萬多名經由人工生殖的寶寶出生,每年約有二千三百人,其中約有一成多寶寶係採用他人捐贈的精卵,第一名試管嬰兒已經滿二十歲。

根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統計,國內自願捐精捐卵的人數相當少,平均一年只有三百個案例,衛生署版人工生殖法子法草案因此明文規定營養費的上下限,以刺激民眾捐贈生殖細胞的意願,捐贈後的生殖細胞以活產一次為限,在寶寶生下後,剩餘的精卵必須廢棄。

婦產科醫學會前理事長李茂盛昨天表示,捐精捐卵是無償捐贈,所以合情酌予營養費,是彌補捐贈的請假損失,此金額與美國的捐精者二千美元、捐卵者一萬美元仍有一大段距離,國內捐精子無利可圖,應該不會出現到處播種的「精牛」。

女性捐卵方面,李茂盛表示,要打三十天的排卵針,取卵過程要麻醉,取卵後一周可能腹部不適,前後費時兩個月,估計請假的工時損失約十萬元。

雖相關子法讓公益法人性質的精子銀行將有法源依據;不過,業者認為市場規模不足以支持專營的精子銀行,意願不高,如果是在儲存人體組織細胞的本業之外,「順便」讓客戶儲存精子,倒是可以考慮。

另外,由於人工生殖不得使用直系血親、姻親及四親等內旁系血親捐贈精、卵,國民健康局副局長吳秀英表示,不孕夫妻在接受捐贈精、卵前,得向戶政機關申請查詢,經人工生殖機構或國健局查核後,僅會告知申請人可或不可。不過,吳秀英說,由於法律沒有規定,無法強制要求以人工生殖方式獲得子女的父母,一定要告知子女為人工生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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