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偵審報導 司改促設限

 |201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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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司改國是會議第一組昨天增開會議,討論應防免媒體不當報導、媒體自律、媒體錯誤報導應負「懲罰性賠償」等議題,遭外界質疑「司改怎麼變媒改?」,且部分委員前次會議中涉及汙名化記者採訪,引發司改是在「箝制媒體」爭議。昨天會議長達五個半小時,作出四項決議,包含可能限制媒體拍攝犯嫌、犯罪現場。

警方抱怨,整場會議明顯地向加害人的人權傾斜,還規定除恐怖攻擊、連續與流竄性犯罪、國安事件外,只有與「重大公益」相關事項才能揭露犯嫌個資,質疑「什麼叫重大?難道民眾貼身的困難在司改委員眼裡只是雞毛蒜皮?」。

女童「小燈泡」母親王婉諭和張文貞、林照真、姚崇略四名委員提案,主張落實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強化媒體自律機制,避免新聞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案件的偵查及審判。

會議決議法務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本於無罪通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隱私、尊重多元文化維護憲法原則和精神,研議如《數位通訊傳播法》,就還在偵查或審判中的案件報導界線、標題使用、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和錯誤報導的更正權,應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其中包含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畫面、犯罪現場畫面與畫面引用。

另外也研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具體侵害司法人權的情事,明列罰款,作為主管機關審查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依據。

第三則建請NCC召集媒體代表,檢討現行自律機制,使第一線的從業人員理解對司法案件報導和評論的標準的界線。

最後一項共識則是研議報導中適當加註「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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