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礦區復工 環團痛批

 |201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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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金昌礦區獲准復工,環團怒控政院包庇財團。圖為花蓮和平水泥專業區採礦情景。 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台灣水泥公司旗下的金昌礦區,日前因經濟部、環保署認定的開工時間點不同引發爭議,環署要求補辦「環境差異分析」勒令停工,台泥不服提行政訴願,前天裁決勝訴、獲准復工,讓環團怒控政院「包庇財團無所不用其極」。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對裁決結果無奈,表示「尊重」,但指將修訂《環評法》,將來開發單位通過環評五年後未開發,就須做環差報告,最快六月完成草案,減少認定爭議。

過去《環評法》為避免環評審查後,開發單位太久沒開發,導致原本的預防對策已不符現況,讓居民生命財產、環境暴露高風險之下,因此明訂開發單位在通過環評審查後,若超過三年沒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許可證,應提出環差報告。但從中科三期到金昌礦區,多案都曾因各方對何時為「開發許可點」認定不同,流於各說各話。

地球公民基金會潘正正說,雖然《環評法》確實有缺陷、根本問題仍應從修法解決,但過去行政法院仍有對於如何認定開發許可做出判決,然而這次金昌礦區案,究竟是金昌礦區獲得水保施工許可、礦場登記證或申報開工日,哪個算是開發許可點?經濟部多次說法不同,訴願裁決卻猶如「一張廢紙」,完全沒解釋,只一味採取「經濟部說了算」,讓環保署在自己主管法規上被閹割。

詹順貴坦言,由於開發單位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是各部會,例如能源開發是能源局、工業園區是工業部、科學園區是科技部,甚至是地方政府,但各自設置的管理條例,卻沒有統一規定何為開發許可,常流於認定不同、各說各話,因此將直接修訂環評法,直接改為環評通過五年後未開發就須做環差報告,減少爭議。

對於勝訴結果,台泥表示,顯示台泥在金昌礦區是依法申請,如今已合法核准,然而環團不服並怒控等言語,台泥認為是多元社會意見給予尊重。不過,台灣為法治國家,產業到底要聽政府的、還是聽環團的?如果環團說了算,那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台泥指出,環保署近期找上台泥,一方面要台泥協助做循環處理廢棄物等工程,另方面卻卡住台泥在金昌礦區開採,右手准、左手擋,實讓台泥摸不著頭緒、無所適從。台泥重申,在台合法開採及生產,為台灣重大建設而留在台灣打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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