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礦業法 立委促建礦權退場機制

 |201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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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礦業法》長期為人詬病,不僅老舊礦場無需環評即可無限展延、更架空主管機關權責,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有意修法,經濟部礦務局卻早一步通過過亞洲水泥礦權展延二十年,引起綠委眾怒,也加快修法腳步。經濟委員會明將再邀經濟部長李世光進行《礦業法》修法及評估報告,立委蘇治芬昨指,將再要求國有林地礦權退場機制,「這是當務之急,也是對台灣山林最起碼的約束」。

根據統計,台灣礦區目前尚有二百三十七座,陸礦二百三十一座,其中以大理石為最大宗,其中更有不少是為在國有林地,甚至是保安林。根據農委會林務局資料,林務局目前出租一百二十九筆土地給礦業使用,總面積達六百五十五公頃,九成以上分布在花東,其餘在台東、新竹、南投,其中更有十五筆屬保安林。

上周一在立法院經濟委員上,朝野立委群起砲轟現行《礦業法》過度向業者傾斜,當中充斥「霸王條款」與「免死金牌」,出示多張台灣山林因採礦被開腸剖腹的空拍照;更為避免在修法前礦務局搶過一次就可續租二十年的採礦業者展延案,更做成在《礦業法》修正半年內,暫緩核發礦權展延核可案的提案。

當天提案立委蘇治芬昨天表示,我國採礦政策長年沒有上位政策環評、規範寬鬆,尤其國有林地一旦採礦就難以復原,主管機關林務局礙於上位法規窒礙難行,只能任由山林被破壞,形成採礦利益由業者獲得、外部成本由大眾承受,經濟部應重新估算水泥基本需求量,並優先針對國有林地擬定退場機制。

地球公民基金會潘正正說,《礦業法》三十一條規範礦權展延以「許可為原則,否准為例外」,但不僅例外範圍少,若因政府機關畫設保護區、造成展限不予核准,畫設機關還須補償礦業權者,所以礦權一旦被核定,除非礦業權人放棄,展限幾乎毫無阻礙。四十七條更規定業者若沒取得私有地主的同意,只要提供一份補償金,還是可以強行開採。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也說,三十一條「免死金牌」應修法廢除,否則業者開採四、五十年不予展延若還要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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