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休息日第9小時差很大? 勞動部:法規不同

 |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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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一例一休上路,勞動部曾做出解釋,休息日出勤至第九小時可拿本薪和加班費,有勞工近日發現,勞動部「邏輯不一」,國定假日加班至第九小時,雇主不須支付本薪,僅須給加班費,勞工出勤愈久時薪反而愈低。對此,勞動部回應,適用法規不同。

勞動部日前宣布,勞工休息日出勤至第九小時,雇主須給予本薪和加班費。舉例來說,勞工若月薪三萬六千元,換算時薪一百五十元,休息日出勤至第九小時,時薪從二百五十元(僅加班費一又三分之二)提升至四百元(加班費再加本薪為二又三分之二)。

有勞工近日發現,國定假日第九小時出勤,雇主卻無須給本薪,勞工出勤愈久,時薪反而愈低;勞工國定假日出勤前八小時,時薪是兩倍計算,第九小時屬加班,時薪僅一又三分之一。

同樣以勞工月薪三萬六千元為例,換算時薪一百五十元,國定假日出勤至第九小時,時薪僅二百元;相較前八小時可領本薪再加班費,時薪為三百元,反而變少。

對此,勞動部解釋,兩者適用法歸不同,因此計算方式不一樣;休息日明文規範出勤兩小時以上,須「另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但是國定假日出勤屬加班,法令僅寫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另外,以加班費來看,沒有做愈久時薪愈低的問題,國定假日前八小時加班費為一倍;第九小時以後加班費一又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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